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部署要求,促進鋼鐵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行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對《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和《鋼鐵行業規范企業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號公告)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鋼鐵企業,包括長流程企業、短流程企業。長流程企業是指同時具備煉鐵(高爐、非高爐、RKEF等)、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的鋼鐵企業;短流程企業是指具備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以全廢鋼、直接還原鐵、鎳鐵等為原料,以電爐作為冶煉裝備的鋼鐵企業。同時具備長流程和短流程生產工序的鋼鐵企業按長流程企業計。
第三條本辦法對鋼鐵企業實施“規范企業”和“引領型規范企業”兩級評價。
第四條本辦法是引導性文件,按照企業自愿原則申請,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第二章 基礎指標
第五條基礎指標是評價“規范企業”的依據,包含守法經營、生產裝備、環境保護、資源能源、安全管理、質量保障6項一級指標、20項二級指標。
(一)守法經營。須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正常生產,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依規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險費,按規定支付職工薪酬。不得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不存在國家有關專項督察通報問題未整改完成事項。
(二)生產裝備。所有冶煉設備須具備完備的項目建設手續,嚴格執行《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要求,現有主體工藝技術及裝備須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不存在淘汰類工藝技術及裝備。
(三)環境保護。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等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履行依證排污責任,落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須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
(四)資源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水資源消耗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標準規定,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地下水。按要求履行項目節能審查和驗收等相關手續,2025年底前主要生產工序能效指標須達到基準水平。
(五)安全管理。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配套建設安全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具備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上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數據安全事件。
(六)質量保障。建立完備的產品生產全過程質量保證制度和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具有產品質量保障部門和檢化驗設施,保持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生產質量合格產品,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列明的淘汰類產品。
第三章 引領指標
第六條引領指標是評價“引領型規范企業”的依據,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高效化、安全化5項通用型一級指標、26項二級指標,合計權重為100分;短流程企業特色指標8項,合計權重為30分。
(一)高端化。強化科技創新能力培育,建立科研機構,加大研發投入,注重標準制修訂和知識產權保護,強化企業質量品牌建設,積極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等示范企業。
(二)智能化。積極推進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落實《鋼鐵行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指南》,開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評估評價,參與制定鋼鐵行業智能制造領域標準,創建智能工廠,參考《工業互聯網與鋼鐵行業融合應用參考指南》,創新典型場景。
(三)綠色化。積極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推廣應用先進綠色低碳工藝技術,建設應用工業綠色微電網,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爭創環保績效A級、能效“標桿水平”;開發生產綠色產品,創建綠色工廠;鼓勵企業關停退出燒結機、焦爐、高爐等傳統設備,轉型發展低碳煉鐵、電爐煉鋼;鼓勵開展產品碳足跡(CFP)、環境產品聲明(EPD)、產品全生命周期評價(LCA)及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
(四)高效化。持續提升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提升全要素生產率;積極開展兼并重組,促進行業集中度提升,優化產業布局結構和組織結構;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國際化發展水平。
(五)安全化。積極提升本質安全、生產安全水平,強化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管理能力;積極推進資源保障能力建設,提升鐵礦、廢鋼/鎳鐵等主要生產原料的保障能力。
(六)短流程特色指標。不斷提高裝備技術水平,提升生產經營效率,穩步提高勞動生產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優化產品結構,提升合金鋼產品比例;提高廢鋼資源高效回收、高質利用能力;提升煙氣余熱回收利用和二噁英治理水平。
第四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規范企業”須符合全部基礎指標。
第八條“引領型規范企業”須符合全部基礎指標,且引領指標總分不低于80分。其中,長流程企業適用通用引領評價指標,短流程企業適用通用引領評價指標和特色引領評價指標,且特色引領評價指標部分得分不低于15分,引領指標總得分不低于80分。
第五章 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鋼鐵企業原則上以獨立法人單位為主體進行申請,依據自身情況自愿合理選擇申請“規范企業”或“引領型規范企業”。對于鋼鐵企業主要生產工序分屬于不同法人,且同時滿足各工序屬于同一集團、位于同一生產區域、存在鋼鐵緊密上下游生產關系的情形,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主體,以共同的集團企業法人或子公司為申報主體均可。
第十條申請企業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格式要求編制《鋼鐵行業規范企業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見附3),相關材料應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鋼鐵企業通過所在地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于每年4月底前將《申請報告》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復核工作。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地區鋼鐵企業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報告》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對通過復審的企業按照“規范企業”和“引領型規范企業”予以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和“引領型規范企業”(以下簡稱已公告企業)須自愿接受相關監督檢查,按本辦法開展自查,每兩年一次,存在不符合基礎指標、引領指標得分發生變化的情況應主動報告,于4月底前將《鋼鐵行業規范企業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見附4)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自查報告》及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已公告企業進行復核和抽查,對不能保持相關評價指標要求的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實施變更或撤銷處理。
第十八條已公告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自查中主動提出變更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于開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隨《自查報告》一并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已公告的“引領型規范企業”不符合引領指標要求,但繼續符合全部基礎指標的,應在自查中主動做出說明,自愿降檔參評“規范企業”,于開展自查年度4月底前隨《自查報告》一并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已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本辦法于下一個申報年度重新提交《申請報告》:
(一)企業搬遷;
(二)企業發生分立;
(三)擬申請“引領型規范企業”的已公告“規范企業”;
(四)兼并重組后法人主體發生變化;
(五)其他需重新提交《申請報告》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公告:
(一)不能繼續保持本辦法基礎指標要求的;
(二)提供相關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連續兩次未提供《自查報告》或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提交《自查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企業被兼并、關停退出后法人主體不存在的;
(五)主體冶煉設備關停退出的;
(六)停產一年以上的;
(七)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規新增鋼鐵產能、違法生產“地條鋼”等情形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等需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被撤銷公告資格的“規范企業”和“引領型規范企業”,自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5月19日發布的《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修訂)》和《鋼鐵行業規范企業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
1.鋼鐵行業規范企業基礎評價指標體系
2.鋼鐵行業規范企業引領評價指標體系
附 1
鋼鐵行業規范企業基礎評價指標體系
附 2:
鋼鐵行業規范企業引領評價指標體系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